“父母離婚無權分割孩子壓歲錢”是一堂普法課
作者:葉金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壓歲錢到底該歸誰所有?如果父母離婚,這筆款項又將會何去何從呢?2月20日,在重慶市江北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認定,壓歲錢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2月22日《成都商報》)
據(jù)報道,在這起父母離婚要求分割孩子壓歲錢的典型案件中,兩個孩子的壓歲錢竟然高達26萬余元,這無疑是一筆“巨款”。怪不得孩子的父母離婚分割財產時,還惦記著這筆“巨款”。
但殊不知,兩個孩子的壓歲錢并非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因為這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
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孩子的壓歲錢不就是父母給他人孩子贈予壓歲錢互換而來的嗎?怎么就不屬于父母的共同財產了呢?
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給孩子壓歲錢在法律上屬于贈與行為,孩子或者其監(jiān)護人表示接受、錢款發(fā)生轉移之時,壓歲錢的所有權就歸屬于孩子所有。同時,監(jiān)護人在保管壓歲錢期間,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父母可以幫助孩子保管“壓歲錢”,但無權直接沒收、隨意處置孩子的“壓歲錢”,更不能單純拿這筆錢為自己消費,損害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權益。可見,法院作出“父母離婚無權分割孩子壓歲錢”的裁定,這完全是依法判決,并非亂判或誤判。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有權利保管未成年人包括壓歲錢在內的合法個人財物,而未成年人也可以自行確定其個人財產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代為保管。但這并不能改變壓歲錢屬于未成年人本人的結果,也不能改變壓歲錢歸孩子所有的法律事實。這說明,對于孩子的壓歲錢,父母只有保管權,而沒有所有權。
綜上所述,這起“父母離婚無權分割孩子壓歲錢”的典型案例,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一方面,有了這堂普法課,就可以讓更多的父母知曉,占據(jù)或分割孩子的壓歲錢,既是一種侵權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從而倒逼廣大父母學會遵法、守法,尊重孩子對壓歲錢的擁有權,不再“惦記”孩子的壓歲錢。另一方面,有了這堂普法課,對于孩子來說,也是一次學法的良機。如果父母強占或分割自己的壓歲錢,就既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又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然,父母對于孩子壓歲錢的管理可千萬不能“缺位”,比如,可以引導孩子利用壓歲錢購買書籍,或者利用壓歲錢“做公益”;也可以利用壓歲錢給孩子購買保險,或者幫助孩子用于理財,給孩子補上一堂“財商教育課”,從小培養(yǎng)孩子的理財能力以及正確的金錢觀。如此,才能讓壓歲錢成為孩子成長過程中的美好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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