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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德福:掌摑中巴車司機獲刑4年教訓(xùn)深刻

2019-06-13 15:25:59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dǎo)讀]  沖動是魔鬼啊,或許鄧某某估計做夢也想不到,自己打了別人一個耳光,換來的卻是4年牢獄之災(zāi)。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僅僅一個耳光,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就判4年實刑,是不是量刑偏重...
  作者:游德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日前,鄧某某掌摑中巴車司機案在湖南新邵縣人民法院宣判。事因4月3日被告人鄧某某在新邵縣汽車總站搭乘中巴車回家,車內(nèi)有司乘人員及乘客共16人。車輛行進中,鄧某某因座位問題與司機陳師傅發(fā)生口角,便沖上去對正在駕駛車輛的陳師傅打了一耳光。被告人鄧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13日《湖南日報》)
  沖動是魔鬼啊,或許鄧某某估計做夢也想不到,自己打了別人一個耳光,換來的卻是4年牢獄之災(zāi)。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僅僅一個耳光,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就判4年實刑,是不是量刑偏重了點兒呢?然而,從建設(shè)法治社會和嚴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高度來研判,對于搶奪方向盤、掌摑公交司機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們不能只從最終結(jié)果來評判與量刑。因為實施此類行為危害極大,如果情況嚴重或者在遭受干擾情況下司機處置不當,就可能是車毀人亡的群死群傷。正如新邵縣檢察院負責(zé)辦理此案的檢察官所言,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下發(fā)的《關(guān)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dǎo)意見》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guān)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并強調(diào)“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因此,法院一審對鄧某某判處有期徒刑4年屬于法定量刑范圍。
  全面依法治國,不懂法的隱患很大。普通人固然不能像法律專業(yè)人士那樣精通法律,但至少要知道哪些“紅線”不能觸及。每個公民都要時時刻刻繃緊遵紀守法、學(xué)法用法這根弦,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夠界定在法律允許的框框內(nèi)。因為在我們這個法制國度和眼下的信息時代里,只要平時多留心,有意識地從報刊上、電視上、網(wǎng)絡(luò)上、手機上、書本上了解、掌握有關(guān)法律知識,就一定能夠做到心明眼亮、胸有成竹不吃“啞巴虧”。各級黨政和司法部門則要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向人民群眾宣講相關(guān)的法律知識,尤其是對那些新近頒發(fā)、施行的跟公民生產(chǎn)生活密切相關(guān)的法律要在第一時間宣傳普及到千家萬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樣,才能消除法律知識的“空白點”,從根本上杜絕“懵懵懂懂犯法”事件的發(fā)生。
  掌摑中巴車司機獲刑4年教訓(xùn)深刻。維護文明和諧的社會環(huán)境,就必須對少數(shù)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出頭鳥”依法下重手處理,讓法律的威力充分彰顯出來,才能有效遏制不法之人、不文明之人的狂妄之舉。當然,處罰只是手段,其意義在于通過嚴格的“他律”,警示每位公民無論何時何地均應(yīng)該依規(guī)依法行事,遵守社會的公序良俗。每個公民都要自覺的學(xué)法用法,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做一個心明眼亮、依規(guī)學(xué)法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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