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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帝:莫讓“四次認定不屬工傷”寒了勞動者之心

2019-08-06 04:25:21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稷山縣人社局四次認定段某突發(fā)疾病死亡不屬于工傷的依據(jù)源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作者:劉帝  稿源:時評界  編輯:時小川
  2017年,山西稷山縣一名男教師段某暑期加班吃午飯時猝死,工傷認定一波三折。近日,新京報記者從稷山縣人社局及死者家屬處獲知,該局三次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分別被政府行政復議、臨猗縣法院和運城中院撤銷,第四次依然認定不屬工傷,理由為“非工作時間,未在崗位上遇故身亡”。(8月5日 新京報)
  稷山縣人社局四次認定段某突發(fā)疾病死亡不屬于工傷的依據(jù)源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人社局認為,段某在下班時段到餐館就餐,并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fā)病的規(guī)定,且吃飯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任何關系,因此不予認定。
  稷山縣人社局的認定結果看似合乎條例規(guī)定,但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時間突發(fā)疾病身亡也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圍,將該情形認定為工傷,有利于維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利益。可見,段某加班用餐時間突發(fā)疾病死亡認定為工傷并非不可。
  那么,為何稷山縣人社局的認定結果被三次裁撤之后,第四次依然不予認定?是管理者嚴格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還是工作缺乏主觀能動性,照本宣科,不認真領悟相關規(guī)定,不思為民做主,不愿為勞動者撐腰?人社局本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法院審理過程中,認為人社局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了其認定結果。不積極搜集證據(jù),厘清事實真相是對逝者及其家庭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廣大勞動者的不負責任。
  同時,“四次認定不屬工傷”,實難令公眾信服,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容小覷。有網(wǎng)友戲謔到“加班別吃飯,餓死就算是工傷了”,言辭犀利,卻也耐人尋味,按照稷山縣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思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圍發(fā)生的事故均不屬工傷,這讓人不禁想要感嘆一句:加班需謹慎!
  加班是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更好的推動社會的發(fā)展,加班期間無法保證勞動者的權益,誰還能真心實意的去付出、誰還敢義無反顧的去拼搏?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提高管理者履職盡責水平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進一步完善、細化相關條例、規(guī)定,真正的從保護勞動者及其親屬利益出發(fā),否則,寒了勞動者之心,也傷了全社會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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