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楠之:用法律法規(guī)為廣場舞戴上“耳機”
作者:張楠之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9月28日下午,《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二次審議稿規(guī)定,在廣場、居民小區(qū)使用廣播喇叭、音響器材,產生的音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噪聲污染。如果這一規(guī)定最終通過,那廣場舞大媽們應該都需要配備藍牙耳機了。(華聲在線)
一直以來,廣場舞大媽們與居民之間因為噪音擾民問題而暴發(fā)沖突的事件,就時有耳聞。沖突的方式各異,有發(fā)生口角之爭的,有架起高音炮回擊的,有用水槍高空“掃射”的,有用小石頭互相投擲的,甚至有潑糞、肢體沖突、開車沖撞的,這些不同的方式有的可以稱為“不妥”,有的則已涉嫌違法??墒?,雙方也都一肚子委屈,我就是想跳個舞,我就是想清靜一下,至于搞成這樣嗎?
大媽們有跟著音樂跳廣場舞的需求,居民們有不被噪音騷擾的需求,兩個需求都是客觀存在的,并且會長期存在。雙方的矛盾一定要用對抗的方式來解決嗎?當然不能。但遺憾的是,多數城市對于此類問題,采取的都是順其自然的態(tài)度。即使有人報警,警察也只是勸導、調解一下,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問題的根源,還是在城市管理上。對于客觀存在問題,而且是容易引發(fā)矛盾沖突的問題,城市管理部門的態(tài)度不應該是消極被動的,而應是積極主動的。否則,就容易讓矛盾越積越深。如何主動呢?就是要在建立制度、設定標準上下功夫。比如,劃定允許跳舞的區(qū)域、限定音樂分貝的大小、規(guī)定可以跳舞的時段,規(guī)定糾紛解決的方式、違規(guī)懲罰的方法等,這樣,無論是大媽們跳舞還是居民們投訴,就都有了參照的標準,執(zhí)法部門管理起來也有理有據,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處于失序狀態(tài)。
實際上,所謂的需要配備藍牙耳機只是一種形象的說法,戴不戴耳機是廣場舞大媽們的自由。其實,我們完全可以去除“廣場舞”、“大媽”之類的標簽,將實質性問題回歸到公共場合的噪音治理問題,回歸到一個人以什么樣的形式產生什么樣的聲音便為不可被容忍的噪音的問題上。如此,問題便不再是如某些人理解的那樣限制大媽們跳廣場舞的自由之類,而是如何保護公眾免受噪音污染。所以,這不是廣場舞大媽們怎么樣的問題,也不是居民們怎么樣的問題,而是一個與權利有關的問題,也是一個事關社會和諧的問題。
湖南省的這一針對城市管理的條件中,對在廣場、居民小區(qū)使用廣播喇叭、音響器材產生的音量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明確了標準,也就為廣場舞大媽們遵規(guī)守紀提供了依據,也為居民們投訴、維權提供了憑藉。有法規(guī)作支撐的最大的好處還在于,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對于促進鄰里之間的和諧也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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