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鵬偉:“高空拋物獲刑”須廣而告之
作者:宋鵬偉 稿源:時評界 編輯:時小川
因為感情問題,男子胡某與戀人起了爭執(zhí),隨后抓起一個相框從22樓住處的窗戶扔了出去,險些砸中在樓下玩耍的兒童。12月13日,太原市萬柏林區(qū)檢察院通報,經該院提起公訴,高空拋物的胡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太原晚報》12月14日)
扔一個相框與獲刑3年,從前似乎是不搭界的事情,如今卻成為現(xiàn)實。道理很簡單,因為是高空拋物,很可能給群眾的生命財產帶來嚴重后果,所以必須嚴懲,且不以“是否產生嚴重后果”為前提。
別說是當事人,恐怕很多人都對這樣的判決感到驚詫。一方面,高空拋物時有發(fā)生,過去很少聽說有判刑的情況;另一方面,畢竟沒砸到人,與很多人“后果決定懲戒力度”的印象不符。事實也的確如此,從以往很多案例來看,即使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最終多數(shù)肇事者也只是被判緩刑。根據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只要不是累犯,且積極賠償并取得受害者家屬諒解,考慮到實施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所以往往肇事者連一天牢都不用坐。這顯然與其可能帶來的嚴重危害不成比例,無法以儆效尤。
這一情況在去年年底得到扭轉。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相比過去,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以產生嚴重后果為前提、量刑以三年起步。
對于高空拋物這一“多數(shù)沒有后果”但“一旦有后果就是嚴重后果”的痼疾,相關司法意見無疑起到了極大地震懾作用。因此,近一年來,各地類似的判決明顯增多,“隨手拋”的情況正在扭轉。不過,對于相關案例的宣傳力度仍顯不足,很多人對后果的認知還停留在過去。如果社區(qū)、物業(yè)能夠對當?shù)匾蚋呖諕佄锶胄痰?ldquo;首案”大力宣傳,必將因地域接近性會有更大的警示意義,從而有助于避免類似情況的發(fā)生。
此外,即使高空拋物入刑,如何防范依然是重點和難點。如果難以找到拋物者怎么辦?這就要求物業(yè)必須盡到責任,以增設“朝天探頭”等方式加強證據收集,不僅可以減少自身責任,在平時也能夠起到威懾作用。無論如何,治理這把“懸在頭頂上的利劍”必須提速,除了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也要加強日常治理,不給任何違法行為以僥幸逃脫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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