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揚書生:虐貓有錯,施暴違法
作者:維揚書生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網傳“蘇州動物保護組織拘禁一名貓販,并對其采取暴力毆打、強令下跪等方式進行‘拘禁審訊’”,相關視頻在網絡傳播引發(fā)關注。事發(fā)后,吳中區(qū)高度重視,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開展相關調查工作。(3月1日澎湃新聞)
貓是人類的朋友,可是蘇州吳中市民李某(男,公司職員,非貓販)多次以領養(yǎng)為名將獲取的貓虐殺,并在網上發(fā)布虐貓視頻、發(fā)表挑釁言論。李某的所作所為確實過分,令人憤怒。
可是,比李某更過分的是以外地網友牟某某為首的愛貓人士趙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張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蘇州小動物保護志愿者協(xié)會成員),在蘇州吳江某商業(yè)廣場將李某圍堵并對李某實施扭胳膊、扇臉、砸頭、踹肚子、薅頭發(fā)、掐、扎、強光照眼、逼迫下跪、吃糞便等多種手段對其連夜進行審訊,李某被鉗住手臂,要求其跪在地上供出同伙。隨后,李某被帶到一處疑似倉庫的空場后,一名女子讓該男子自己扇耳光,被打男子李某嘴角已經流血,面部有瘀青?,F(xiàn)場視頻發(fā)到互聯(lián)網上引發(fā)關注。
由于貓并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以李某虐貓行為并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愛貓人士只能從道德層面對李某虐貓行為進行譴責。
單純的虐貓行為并不構成違法犯罪,也就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虐貓行為會受到處罰只有在兩種情況下,一是此行為造成了嚴重不良后果,二是其虐待殺害的動物是他人的私有財產。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明確:“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李某虐貓踩踏的是道德底線。但是,愛貓人士牟某某等人的行為則觸碰了法律紅線,涉嫌違法。
從法律上說,對他人不道德但是不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在事情緊急的情況下,公民可以進行“正當防衛(wèi)”或“緊急避險”,但是一定要具有一定的條件,且在必要的范圍內。若不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傷害他人則可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李某虐貓后還在網絡上發(fā)布視頻,并發(fā)表挑釁性言論,造成很壞影響,其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尋釁滋事的行為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不過,需要明確的是,有權懲罰李某的只有公安機關而不是愛貓人士。愛貓人士正確的做法是將李某虐貓行為反饋給公安機關等相關政府部門,由公權力部門出面制止和處罰,而不是直接對其圍毆施暴。如果被打的李某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牟某某等還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句話,虐貓有錯,施暴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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