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艷曉:該是“守”水有責,而非“控”水有權
作者:張艷曉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一些由國家項目投資建成的農(nóng)業(yè)灌溉機電井不少被移交給行政村管護,但半月談記者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多地調(diào)研發(fā)現(xiàn),負責維修管護機電井的“井長”把控機電井的控制權、使用定價權,甚至有的“井長”去世了,崗位還由其家人繼承。在此情況下,部分“井長”收取較高的機電井使用費,農(nóng)民只能咬牙承擔。(1月24日半月談)
大家熟知的“河長制”,是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基層黨員干部擔任“河長”。而鮮有人知的“井長制”則是一些地區(qū)探索創(chuàng)新式制度,規(guī)定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由行政村農(nóng)戶選出“井長”管護片區(qū)灌井。“井長制”不但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職責,健全了管護長效機制,還有效解決了以往“重建設、輕管理”的難題,讓莊家“喝”上便捷水,為豐收打下堅實基礎。
毋庸置疑“井長制”的出發(fā)點是好的,但在一些地區(qū)實施過程中確是“大相徑庭”。此“井長”非彼“井長”,這里的“井長”對于一口井那可是擁有絕對話語權,非但沒有像“河長”一樣守“水”有責,反而占“井”為己有,甚至搞起“世襲制”。堂而皇之地將公產(chǎn)變私產(chǎn),政府惠民“井”變成自家搖錢“井”,妥妥的“控”水有權。
“井長制”本是為了健全農(nóng)田管護機制,是讓村民參與到村級管理,是一件好事,但是監(jiān)管的主體還應該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不能把責任丟給別人,自己當“甩手掌柜”,那樣的話就和我們的初衷背道而馳。如果黨員干部習慣于“遙控指揮”,只動嘴不動手,什么工作都只管“一建了之”“一交了之”,習慣于當“欽差大臣”,那就嚴重有損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光輝形象了。
“建設項目三分靠建、七分靠管”不無道理,我們的黨員干部絕不能當“甩手掌柜”。希望“井長制”能夠真正借鑒到“河長制”中成功的經(jīng)驗,盡快出臺規(guī)范措施或指導意見,有序規(guī)范“井長”隊伍,把惠民生、暖民心、順民意的工作做到實處細處。既然是“井長”就該擔起一方之責,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守“水”有責、管“水”擔責、護“水”盡責,小小一口井,一樣能做到群眾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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