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長為啥17次收受同一人賄賂
作者:艾才國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2016年9月,安徽省馬鞍山中院作出終審裁定:和縣公安局副局長車長榮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令人奇怪的是:在車長榮46次受賄中,17次收受同一人賄賂。(10月13日《澎湃新聞網(wǎng)》)
作為曾經(jīng)分管刑偵、經(jīng)偵、治安、派出所、看守所的副局長,車長榮可謂大權(quán)在握,找他辦事、想拉攏腐蝕他的人一定不少,然而,他卻喜歡“在一棵樹上吊死”,17次收受同一人賄賂23萬元,占受賄總數(shù)的5 4 %,這究竟暴露出車長榮的什么心理呢?
“膽大妄為”的貪婪心理。你拿錢進貢,我用權(quán)替你消災(zāi),兩者沆瀣一氣、各得其所,形成了利益“共腐圈”,尤其是在第一次行賄、受賄得逞后,雙方相安無事,使得行賄、受賄的膽子越來越大,“互利互惠”的貪婪讓他們有了第一次,便越發(fā)而不可收,于是,收取同一個人賄賂便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其犯罪心理越來越得到強化。
“降低風險”的僥幸心理。在貪官看來,收多個人的錢比收一個人的錢,風險要大得多,收一個人的錢,知“密”范圍小、案發(fā)機率小,不容易被發(fā)現(xiàn),即使被發(fā)現(xiàn),也易于“擺平”,“風險可控”,于是,“車長榮”們索性“賭”一把,這“降低風險”的僥幸心理使得他們喜歡“在一棵樹上吊死”。
“投桃報李”的感“恩”心理。多次收受同一人賄賂,兩人建立了利益勾兌的“朋友圈”,“感情”越來越深,你“投桃”,我“報李”,大家彼此心照不宣,你為我“辦事”,我自然“表示”,彼此都為了感“恩”,只不過感“恩”的形式不用,一個用“權(quán)”,一個用“錢”。劉志軍1 7年收受同一人28次賄賂;湖南高速公路系統(tǒng)“高廣投”窩案,胡潔龍、彭曙收取同一公司賄賂超1億人民幣,大概就是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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