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場跳廣場舞被撞傷自擔六成責任是一堂普法課

作者:維揚書生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邵陽大祥區(qū)法院消息,67歲咼某在某大學籃球場跳廣場舞時被大學生施某撞倒,致9級傷殘。法院審理認為,咼某自身應承擔60%責任,大學承擔30%,施某10%。(6月11日澎湃新聞)
廣場舞是一項深受中老年人喜愛的健身運動,籃球則是一項深受年輕人喜愛的運動項目,因為公共場地有限,當廣場舞遇見籃球賽時,矛盾糾紛就在所難免。
湖南邵陽67歲廣場舞大媽咼某在某大學籃球場跳廣場舞時被大學生施某撞到致9級傷殘,咼某將施某和該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余萬元。邵陽大祥區(qū)法院最終判定咼某自擔六成責任。
咼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籃球場系體育訓練競技場所,并非休閑娛樂活動場地,當有學生上籃球體育課時應主動避讓離開籃球場,但咼某忽視對抗性籃球運動訓練的危險性,忽視潛在的人身損害風險,仍然我行我素選擇繼續(xù)在籃球場上跳廣場舞,應當視其為自甘冒險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其自身應承擔60%責任。作為體育場地的建設者和管理者的涉事大學因放任老人在籃球場內跳廣場舞而承擔三成責任,大學生施某則承擔一成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類似的案例此前也發(fā)生過。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軍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fā)組織籃球比賽。比賽時68歲的李婆婆橫穿籃球場。張軍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將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將大學生張軍和所在學校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qū)別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李婆婆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法院依法駁回了李婆婆的訴訟請求。
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xiàn)身體碰撞行為是正?,F(xiàn)象,和上述案例中的李婆婆一樣,咼某“自甘風險”在籃球場上跳廣場舞而被人撞傷,其損害并非由大學生和學校埋單,再次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會并不存在“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有理”,年老、有病等都不是不承擔違法責任的理由,這一判例無疑給廣場舞愛好者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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