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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官員主動“投案自首”才是正確的選擇

2018-09-29 10:09:15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廣東省地質(zhì)局原局長歐陽志鴻得知該局某處長向巡視組舉報其問題后,想要強行對舉報人免職。這種行為的影響極其惡...
  作者:賈志軍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9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又發(fā)布了一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背后的全面從嚴治黨故事。為充分發(fā)揮巡視利劍作用,《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在政治紀律部分增加了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guī)定,“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就是干擾巡視工作的幾種情形之一。(9月26日澎湃新聞)
  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廣東省地質(zhì)局原局長歐陽志鴻得知該局某處長向巡視組舉報其問題后,想要強行對舉報人免職。這種行為的影響極其惡劣,對舉報人的心理產(chǎn)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影響了巡視巡察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把這種行為加入到《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是及時而又必要的。
  “打擊、報復、陷害”的表現(xiàn)方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者“借口”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降職、減薪、調(diào)整工作崗位,或者壓制學術、職稱評定,或者扣發(fā)工資、獎金,或者在工作中給“小鞋”穿、無端挑剔等等,但無論以何種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都會加重被舉報人的罪行,更會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
  “打擊、報復、陷害”絕不會阻止正義的腳步,只有主動投案自首才是違紀官員的“正確姿勢”,只有主動交代問題、自動投案,才能從輕減輕處分,受到組織的從輕處罰。從河北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艾文禮到河南省平頂山市政協(xié)原主席、黨組書記段玉良,國內(nèi)一批涉嫌違紀違法的省部級及廳局級、縣處級干部主動投案,這既折射出反腐敗高壓態(tài)勢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對違紀違法者形成強大震懾迫使他們主動“自首”,也反映出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規(guī)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持續(xù)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促使違紀違法黨員干部消除僥幸心理,喚醒其對組織的信任,對黨紀國法的信任,而這正是巡視巡察想要達到的目的之一。
  對于誤入歧途的干部來說,迷途知返才能重返正軌,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只能加重自身的罪惡,犯了錯的官員要及時悔過,千萬不要再做出違法逾矩的事情,否則只能讓自己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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