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摑男童推倒老人被刑拘是一本反面教材

作者:維揚書生 稿源:時評界 編輯:時小川
11月9日,據(jù)江蘇南京玄武區(qū)警方通報,11月8日19時許,家長魯某某(男,33歲,某醫(yī)院社會聘用制人員)因當天上午其兒子在幼兒園與同班男童爭搶玩具時被對方戳破頭皮,到對方家中討要說法。期間,魯某某情緒激動,用手擊打該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該男童祖父祖某某先后持塑料椅、木椅與魯某某發(fā)生肢體沖突,被魯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目前,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11月10日澎湃新聞)
兒子在幼兒園與同學爭搶玩具時被對方戳破頭皮,作為家長的魯某某非常生氣,希望對方給個說法,其護犢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魯某某繞開涉事幼兒園,直接登門,用手擊打戳傷其兒子的男童的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該男童祖父64歲的祖某某先后持塑料椅、木椅與魯某某發(fā)生肢體沖突,被魯某某推倒。孩子被打后,自稱頭比較暈。11月9日早上,孩子媽媽帶孩子去醫(yī)院檢查,結果顯示“面部挫傷、(左)外耳挫傷”,孩子聽力也受了一些影響,醫(yī)生建議做進一步檢查。門診病歷上的輔助檢查一欄也顯示“聲導抗檢查示雙側聲反射無法完全引出”。另一份孩子祖父在該院的檢查報告單顯示,其右側腓骨上段見多條骨折線,斷端對位尚可。報告單印象為“右側腓骨上段骨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魯某某所實施的行為,若致人輕傷以上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從警方通報描述來看,導致腿部骨折,有可能鑒定為輕傷以上的傷情,但具體的傷情認定,需要經(jīng)過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根據(jù)相應標準來認定。魯某某掌摑男童推倒老人的行為,客觀上對男童和老人身體健康進行不法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主觀上存在故意,且不存在免責情形。如造成輕傷的后果,則涉嫌故意傷害罪。如造成輕微傷,也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孩子在學校期間發(fā)生沖突,涉事幼兒和所在班級的老師都要負一部分責任。作為家長,魯某某正確的做法是將情況向老師反映,同時也要告訴對方家長,通過查閱監(jiān)控,弄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如果孩子受傷較重,家長可以向園方提出責任追究,也可以向對方家長提出合理合法的賠償要求,實在不行也可以付諸法律手段維權。
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南京警方刑拘,是一本反面教材,這也給所有孩子家長提了個醒,遇到孩子之間的矛盾沖突,家長應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要輕易介入。如果像魯某某那樣直接上門動粗,以暴制暴,就要為自己的魯莽行為付出慘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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