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調低里程被判“退一賠三”的警示意義

作者:游德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2020年9月,陳某花38.3萬元在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奔馳轎車。2021年9月,陳某用車時發(fā)現,電瓶沒電無法啟動,后到維修廠排查漏電原因,發(fā)現車輛儀表盤內放置了用于屏蔽車輛行駛里程的線纜,實際里程數9萬余公里,安裝線纜后變成5萬多公里。原來,里程表被調低了4萬公里,加裝的線纜導致車輛漏電。(11月2日《現代快報》)
對這種明顯的欺詐銷售行徑,消費者陳某沒有沉默,一紙訴狀吿至法院,要求撤銷購車合同,同時要求退還購車款,并賠償三倍車輛價款。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汽車貿易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二手車鑒定評估,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其出售車輛前理應對所銷售車輛的狀況進行核查,并如實告知陳某。案涉轉讓協(xié)議雖未約定行駛里程,但二手車行駛里程數是反映車輛狀況、影響車輛價格的重要因素,直接關乎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某汽車貿易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車輛調表情況與其無關,未向陳某真實全面地提供車輛信息,導致陳某決定購買調表車輛,該行為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撤銷涉案的《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陳某返還案涉車輛,某貿易有限公司返還陳某購車款38.3萬元,并支付賠償款114.9萬元。
為保護消費者在消費時免遭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了“三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其適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消費行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購買生活消費品的行為;銷售行為構成欺詐。對購買汽車行為而言,不論車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運營等生產需要,就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在這起案例中,商家愿意為通過“動手腳”獲得利益最大化,不料“機關算盡太聰明”,最終使行詐伎倆暴露,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落得個“偷雞不成蝕把米”,倒賠一百多萬。法不容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還公平公正與消費者,讓不良商家得到應有的懲戒。
二手車調低里程被判“退一賠三”的警示意義,便是銷售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依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促進二手車交易市場健康發(fā)展。對商家來說,這個案例可以進一步促進規(guī)范經營、誠信經營:對消費者來說,知道有這么一個法律的存在,對自己在這種權益受損的時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傊?,在科技、網絡高度發(fā)達的今天,紙終歸是包不住火的,一定要誠信經營,決不可存有僥幸心理,否則就如此案,將付出慘重代價,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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