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泉:一家四口漂流溺亡 不在景區(qū)是借口
△四位漂流者出發(fā)的地點
作者:張洪泉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國慶假期的第二天,漂流悲劇讓貴州冉先生痛失四位親人。10月5日,這起悲劇事發(fā)地貴州銅仁碧江區(qū)警方通過官方微信發(fā)布了消息稱,死亡人員下河漂流地點不是處于旅游景區(qū),漂流行為也沒有通報當?shù)赜嘘P部門和漂流愛好者組織。(澎湃新聞網(wǎng)10月5日)
一個漂流運動,三死一丟失,讓冉先生痛失四位親人,讓公眾看后也是扼腕墓道。出現(xiàn)事故,一家人沒有在景區(qū),沒有給地方打報告,或許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但地方發(fā)布“死亡人員下河漂流地點不是處于旅游景區(qū)”,讓人感覺心里有點堵得慌,不在景區(qū)當在你的轄區(qū),出了人死事件,地方政府就沒責任了嗎?
社會發(fā)展了,生活質(zhì)量提升了,一家人利用國慶長假去漂流,無疑是一件非??鞓返氖虑?。選擇在哪里漂流,如何漂流,顯然都是自己的一種選擇,一項權力。但俗話說“遠怕水近怕鬼”,在一個陌生的環(huán)境里,不知道水深水淺,不了解流域里的險情所在,貿(mào)然去異地漂流,而且在一個非景區(qū)環(huán)境中,顯然是對自己和家人的不負責。
這些年來,關于在公共河道里淹死人,展開過多起案件訴訟,大多數(shù)沒有設置安全提示的地方政府,都因管理失察背負一定的賠償。2017年7月10日,《北京晚報》報道:剛剛工作不到一年的小尹,因與同事外出游玩,不慎溺亡在昌平區(qū)一處運河內(nèi)。小尹父母將運河管理方、小尹就職的公司及一同游玩的同事起訴至昌平法院,索賠119萬余元。
其實,無論是湖面,還是河道,要么面積巨大,要么長度過長,在很多地方安排人員,禁止下湖下河顯然不太可能。但是作為管理者,存在著管理責任,只要盡到了足夠的警示、提醒義務,對受害人下河游泳、或者漂流時溺水死亡沒有過錯,就無需承擔責任。相反,盡管是在非景區(qū),對于河道等公共資源,地方監(jiān)管部門同樣存在著管理職能,如果沒有設置足夠必要必需的提示,沒盡到合理義務,對漂流溺亡人員同樣應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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