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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朝輝:“樂清失聯(lián)男孩”母親獲刑有意義

2019-04-30 09:02:10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半年前,一則“樂清一男孩失聯(lián)”的新聞牽動著無數(shù)人的心。然而,到頭來卻是一場“鬧劇”。如今,這場“鬧劇”終以“罪有應得”而畫上了句號。這位“無知不懼”的母親,最終因一己...
  作者:韓朝輝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4月29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失聯(lián)男孩”母親陳某丹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案,并當庭宣判,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中國新聞網(wǎng)4月29日)
  半年前,一則“樂清一男孩失聯(lián)”的新聞牽動著無數(shù)人的心。然而,到頭來卻是一場“鬧劇”。如今,這場“鬧劇”終以“罪有應得”而畫上了句號。這位“無知不懼”的母親,最終因一己之私,損害了社會的誠信和良知,損耗了社會公共資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也讓自己身陷囹圄。
  事情的起因經(jīng)過是,被告人陳某丹因與丈夫黃某甲感情不和,蓄意策劃、以編造兒子黃某乙走失的虛假警情的方式,測試丈夫對其及兒子是否關心。期間,樂清市公安局共出動警力600余人次,虹橋鎮(zhèn)政府、多家社會公益組織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尋找黃某乙。黃某乙走失的消息經(jīng)全國多家媒體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但浪費了大量的社會公共資源,更是對社會輿論造成了不利影響。如今,“鬧劇”結束。
  據(jù)了解,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就包括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者不代表無罪。法律這條“高壓線”,無論是什么理由和原因,只要觸碰就應受到懲罰。“失聯(lián)”男孩母親制造的“鬧劇”和最終的“歸宿”,無疑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有意義的教育課:不可不知法,違法必受罰!
  一場“鬧劇”牽動了無數(shù)人的心,也浪費了不該浪費的社會資源,更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我們要吸取教訓,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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