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衛(wèi)兵:“將人打骨折不被起訴”彰顯法律溫度
作者:許衛(wèi)兵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3月28日,澎湃新聞從寧波慈溪市檢察院了解到,2022年5月,男子陸某被鄭某騙取160萬元后,與朋友在洗浴中心偶遇鄭某,將其打傷致三處肋骨骨折,檢方綜合陸某等人的犯罪事實、賠償諒解情況及被害人過錯,經聽證,近日檢方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3月28日澎湃新聞)
陸某等人將鄭某打傷,致其三處肋骨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陸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觸犯了《刑法》,根據規(guī)定,要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慈溪市檢察院對陸某等人不予起訴,讓其免受牢獄之災,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辦案政策,也彰顯了法律的溫度。
檢方對陸某不予以起訴,是綜合其犯罪起因、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補救措施等因素而考慮所作的決定。首先,陸某的主觀犯罪意圖不惡劣。陸某被鄭某詐騙走160萬元,這可是一筆巨款,對于普通家庭來說,損失這筆錢可能相當于傾家蕩產,陸某對鄭某恨之入骨,在巧遇鄭某后,對其痛打,符合人之常情,也是鄭某有過錯在先,造成陸某巨額財產損失。其次,陸某有自首情節(jié)。打傷鄭某后,陸某等人即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陸某投案自首符合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最后,達成諒解。陸某向鄭某賠償10.8萬元,這是雙方諒解的關鍵原因,此舉減輕了鄭某治療骨折的經濟風險,利于雙方化解矛盾,形成和解。
生活中,存在許多鄰居、兄弟、婆媳、姑嫂、路人之間,因為小矛盾、小糾紛,而大打出手,致人輕傷的情形。事后,傷人者也深感后悔,如果根據《刑法》規(guī)定,追究傷害者的刑事責任,判定其坐牢,這并不錯,但此舉過于簡單化,未能綜合考慮輕傷案件復雜的案情,不利于社會和諧和矛盾化解,被害人因傷害者承擔刑責后,獲得的經濟賠償也較少。前不久,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要求注重對案發(fā)背景、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fā)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全面審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這符合辦理輕傷類刑事案件現實需求,是法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優(yōu)化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對輕傷類刑事案件進行精細化評判、斷案的一個具體表現。
對主觀意圖不惡劣,達成被害人諒解,有自首等情節(jié)的犯罪嫌疑人,檢方實施寬容的辦案原則,不起訴,體現了法律的溫情,這既提升辦案部門的工作質效,又利于涉案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期待能夠把握好執(zhí)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度”,將好政策落實好,既讓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疑犯改過自新,又避免不法分子以此規(guī)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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