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福:學員駕車撞墻身亡教練獲刑的履責警示
作者:游德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浙江金華武義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金華武義某駕校教練徐某通知學員廖某、王某到駕培公司訓練場地練習科目二,教學練習過程中由廖某進入教練車駕駛室,王某進入副駕駛室,徐某在車輛外進行指導教學。結果卻因加速過快撞車雙雙身亡,認定徐某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極目新聞3月29日)
案發(fā)當日,廖某駕駛教練車從訓練場地上坡起步時,踩油門過程中車輛處于持續(xù)給油狀態(tài),隨后,車輛在加速行駛過程中沖入綠化帶撞斷一根樹干后,撞上公司食堂外墻后停止。徐某見狀急忙跑到車旁,發(fā)現(xiàn)主副駕駛室安全氣囊都已經彈開,車頭撞凹進去。隨后,徐某撥打了報警電話和醫(yī)療急救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最終,學員廖某、王某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廖某系車輛傷害事故致胸腔、腹腔內臟器損傷后死亡,王某系車輛傷害事故后致顱腦損傷死亡。
現(xiàn)如今,掌握駕駛技能、考到駕照是大多數(shù)走上社會的人、甚至大學時代的學生都要面對的大事,不過,在駕校學車的過程中,安全問題同樣不容忽視。駕駛培訓活動中,教練員才是教練車的實際支配人,因此培訓學員應在教練員的隨車指導下使用教練車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本案中徐某未將教練車輛油門踏板限位裝置設置在正確限位狀態(tài),未督促學員廖某、王某系安全帶,違反公司《教練員安全教育制度》規(guī)定,未坐在教練車副駕駛座上,且讓其他學員乘坐,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徐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訴,咎由自取。
眾所周知,教練員是駕校教課訓練工作的詳盡組織者和實行者,是完成駕駛教課計劃的主要力量,是提升訓練質量的要點。學員駕駛車輛過程中,教練員必須時刻保持清醒和警惕,本著對學員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tài)度教學,嚴格履行自身職責,保障學員的安全,做好學員的安全引路人,時刻繃緊安全責任這根線,來不得半點馬虎和疏忽。一旦因失職釀成事故,既給他人帶來生命損失,也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學員駕車撞墻身亡教練獲刑的履責警示,就是做什么就要為什么負責,法不容情。教練員因履職失當而擔責,受到法律的懲處,這也提醒駕校機構也要吸取教訓,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體系和安全教學管理制度,開展法制宣傳,提升教練員法治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在開展個性化教學的同時確保教學安全和質量。責任重于泰山,責任是敬業(yè)的靈魂。無論干哪一行,都要時刻牢記自己的崗位職責,做到恪盡職守、履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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