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擅自組織劃龍舟被行拘,冤枉嗎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臨近端午,龍舟競渡活動在多地如火如荼展開。然而,近期浙江溫州兩村民因擅自組織劃龍舟被行政拘留一事引發(fā)廣泛關注。處罰依據是什么?當地龍舟活動開展情況如何?下一步,怎樣更好引導傳統(tǒng)民俗健康有序發(fā)展?記者實地進行了調查走訪。(6月19日澎湃新聞)
每年端午期間,不少地方都會組織賽龍舟民俗活動,豐富群眾的文化生活,為節(jié)日增添熱鬧氣氛。浙江溫州兩村民擅自組織村民劃龍舟,引發(fā)龍舟翻船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兩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冤枉嗎?筆者認為,民俗活動也要守住安全底線,“擅自組織劃龍舟被行拘”事件是一堂安全教育課。
作為民俗活動,劃龍舟發(fā)源于民間?,F如今,賽龍舟已經成為一項體育娛樂活動。然而,這項民俗活動存在安全隱患,不是想組織就能組織。浙江溫州兩村民擅自組織劃龍舟活動,不僅未經報備許可,安全防護措施也不到位。視頻顯示,一艘木質龍舟在極短時間內沉入水中,參與人員全部落水,且均未穿救生衣,所幸經現場救援,無人員傷亡。事后經調查,落水人員中有數人不會游泳,一旦發(fā)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從影響公共安全角度,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兩村民處以行政拘留,可以說一點也不冤。
《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均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作出了嚴格規(guī)定,其中包括公安、消防、文化體育許可等。因此,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必須報備經公安、文化體育等部門批準。然而,現實生活中,不少民俗和民間文化體育活動,組織者根本沒有報備的意識,或擔心不被許可不去報備,于是擅自組織一些民俗和民間文化體育活動,由于缺乏必要的防護措施,公安、消防等部門不知情,也沒辦法提前做好應急預案,如果在活動中發(fā)生踩踏、溺水等突發(fā)情況,很容易引發(fā)群體性傷亡事件。
民俗活動,必須安全至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必須事前制定好應急預案,規(guī)避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在舉辦過程中,公安、消防、交通、衛(wèi)生等部門必須嚴陣以待,從而確保公共安全。比如,舉辦賽龍舟活動,組織者必須報備獲得許可,并做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在龍舟競賽中,參加人員必須人人穿救生衣,同時,水中要有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岸上秩序維護等也要做好相應預案。這樣,既消除了潛在隱患,確保了活動期間的公共安全,而萬一發(fā)生意外,也能在第一時間展開救援,將危害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筆者認為,民俗活動特別是大型民間文化體育活動,存在較多的安全隱患,政府部門也不能考慮公共安全而不予許可,應當充分考慮群眾的感受,宜疏不宜堵,并在場地供給、安全應急救護等方面加強保障,盡可能減少安全風險,以鼓勵和支持傳統(tǒng)民俗健康發(fā)展,讓民俗活動進一步豐富民間文化和增添節(jié)日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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