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不禮讓斑馬線撞上行人擔責”的警示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4月19日下午,南京江寧東山交警中隊接報一起非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導致的交通事故。辦案民警認為,祁女士未禮讓行人,且車速較快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判定祁女士負該事故的責任。(揚子晚報4月22日)
禮讓斑馬線,并不僅僅是機動車的事,非機動車同樣要禮讓。對于這一點,可能有許多人至今還不明白,更不可能自覺“上心”。總以為,禮讓斑馬線,是機動車的事,非機動車無需“禮讓”。故而,在現(xiàn)實中,一些電動車在過斑馬線時,總是享受著機動車的“禮讓”,而“壓根兒”就沒想到自己也必須“禮讓”行人;而且,電動車在過斑馬線時,駕駛?cè)丝偸球T行,有的速度也是相當快,稍不留神,就會引發(fā)矛盾糾紛或交通事故。
在上述事故中,祁女士騎乘非機動電動車在江寧金箔路小龍灣丁字路口的斑馬線處,碰撞了行人秦某,導致秦某受傷,并報警求助。隨后,趕到現(xiàn)場的民警通過路口監(jiān)控進行調(diào)查,并核實行人秦某是綠燈剛到一半時到達路口中央的斑馬線,而騎電動車的祁女士則是從對面綠燈的第一秒鐘就沖出停止線。由于行人步行慢,祁女士騎乘的電動車速度較快,雖然已經(jīng)看見行人在斑馬線上,但她沒有減速避讓,更沒有依法禮讓斑馬線,結(jié)果撞上了秦某。
“電動車不禮讓斑馬線撞上行人擔責”,是一記法治警鐘。撞人事故發(fā)生后,祁女士起初對自己是非機動車沒有禮讓斑馬線被判定責任有些不理解,辦案民警對她解釋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guī)定,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斑馬線是專門用于行人通行的,行人的路權(quán)大于任何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行人過斑馬線時,電動車雖然是非機動車,也應當避讓行人。如果不禮讓斑馬線,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同樣要承擔責任。法律面前,祁女士只能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承擔自己所造成的撞傷行人秦某的責任。這不只對祁女士本人是一次教育、一次教訓;對所有電動車等非機動車騎乘人員也是一記法治警鐘,騎行電動車必須守規(guī)矩, “禮讓”斑馬線,應成為人們的共識和自覺,別冒險、別僥幸;為他人,更是為自己,一定要在法治的“軌道”上謹慎、安全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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