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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發(fā):“熊孩子”高空拋物,家長難推其咎

2025-03-25 10:18:39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高空拋物威力巨大,一團濕紙巾就可以砸壞車蓋。盡管我國刑法已將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但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懲罰其高空拋物行為在法...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深圳市寶安區(qū)西鄉(xiāng)街道福中福社區(qū)發(fā)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一住戶家的小孩在窗邊玩耍時,將一大團濕紙巾從家中拋下,直接砸中樓下私家車車前蓋,導致車蓋出現(xiàn)一處凹陷。社區(qū)積極介入,經調解,涉事家庭主動賠償車主7000元。目前,該家長已向車主致歉,同時對小孩進行批評教育,并承諾加強孩子的安全教育。(3月24日《深圳晚報》)

  高空拋物威力巨大,一團濕紙巾就可以砸壞車蓋。盡管我國刑法已將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但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懲罰其高空拋物行為在法律上尚沒有明確規(guī)定,導致“熊孩子”高空拋物事件難以遏制,在各地時有發(fā)生,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深圳市這起小孩高空拋物事件,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筆者認為,此案例最終以家長賠償車主的損失結案,說明家長難推其咎,作為監(jiān)護人必須管好自己的“熊孩子”。同時,亟待補齊法律短板,用法治手段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的高空拋物行為。

  我國城市建設高速發(fā)展,高層建筑越來越多,而高空拋物、墜物致傷致死事件也頻頻發(fā)生。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設“高空拋物罪”;最高法在《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中也明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最高可判處死刑。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一大批高空拋物的肇事者,受到了應有的刑事處罰,甚至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例。嚴刑峻法形成強大的震懾力,有效遏制了高空拋物行為。

  然而,在高空拋物事件中,有不少都是“熊孩子”惡作劇所為。而未成年人通常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家長又常常以孩子“不懂事”來推卸責任,拒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較小,或受傷輕微,一般就不會和孩子計較,大都自認倒霉了。如果損失較大或受傷比較嚴重的情形,雙方如果協(xié)商解決未果,就有可能最終對簿公堂,讓法律來做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F(xiàn)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家長認為,高空拋物傷人是一個小概率的事件,加上小孩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在如此僥幸心理作用下,他們日常又疏于對孩子的監(jiān)護和管教,“熊孩子”高空拋物現(xiàn)象就很難得到遏制。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由此可見,“熊孩子”一般都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依法由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家長難推其咎。

  未成年人高空拋物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必須加以遏制。一方面,要強化普法教育,讓公眾和家長充分了解高空拋物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旦“熊孩子”闖禍,家長作為監(jiān)護人,將逃脫不了應有的賠償?shù)让袷仑熑?另一方面,盡快補齊法律短板,進一步加大違法成本,可以在刑法中增加監(jiān)護人的相關刑事責任,如未成年人多次高空拋物,或造成極其嚴重后果的情形,監(jiān)護人還應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這樣,倒逼家長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jiān)護責任,平時加強對“熊孩子”的教育和監(jiān)管,防止“熊孩子”再做出高空拋物等惡作劇,不僅讓孩子能夠遵紀守法和健康成長,也能避免“熊孩子”闖禍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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