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體檢不合格’拒絕錄用”切莫一概而論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我公司特此依照法院生效判決,公開登報向您賠禮道歉!”前不久,《深圳商報》刊登由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fā)布的致歉聲明。聲明中,該公司稱在招錄過程中,基于與工作崗位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對陳正進(化名)“進行差別對待,違反了平等就業(yè)原則”。(工人日報11月20日)
盡管陳正進已經接受了涉事公司道歉,且已找到新工作,但此事所暴露的問題必須得到有關方面重視。
從通過簡歷篩選,到闖過多輪筆試面試、收到錄用通知,結果卻在入職體檢后被拒錄……近年來,不少求職者有著與陳正進相似的經歷。在社交平臺發(fā)現(xiàn),不少求職者因“體檢不合格”被拒錄,有的是因“脂肪肝”“高血糖”;有的是因“轉氨酶偏高”,還有的不知是因哪項檢查不合格被拒。
陳正進是一名小兒麻痹后遺癥導致的肢體障礙人士。2021年8月,他向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投遞了簡歷,應聘運營經理崗位。通過兩輪面試后,陳正進收到了錄用通知,崗位為運營主管。隨后,根據公司要求,陳正進前往醫(yī)院進行入職體檢。領取體檢報告后,他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xù)。然而,公司以體檢報告中“需要定期復查”、公司不愿接受“風險系數高的候選人”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入職手續(xù)。陳正進認為,自己順利通過考核、收到錄用通知書,勝任該崗位的工作能力已經得到明確認可,公司拒絕其入職的理由沒有依據,屬于就業(yè)歧視,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經濟損失。涉事公司稱,考慮到他應聘崗位需要出差,且經常晚上還要處理工作,而體檢報告顯示竇性心律異常且需要定期復查,公司擔心他身體承受不住,才覺得有風險。
而法院認為,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運營主管”崗位屬于竇性心動過緩患者禁止從事的工作類型,涉事公司基于與工作崗位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對陳正進進行差別對待,違反了平等就業(yè)原則,應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誤工費及搬家費等損失共計6000元。
“‘體檢不合格’拒絕錄用”切莫一概而論。由于勞動能力與勞動者健康狀況直接相關,對求職者設置錄取條件雖說是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但行使用工自主權不是沒有邊界的。在招聘時,用人單位可以對求職者進行健康檢查。體檢過程中,招聘單位如發(fā)現(xiàn)勞動者確實存在影響勞動力提供的疾病,有權拒絕錄用。但是,如果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不危害公共衛(wèi)生安全、不影響勞動,用人單位則不得以體檢存在問題為由拒絕錄用勞動者。一些用人單位對無特殊要求的通用崗位隨意設定錄取條件,顯然超出了合理和必要的范疇。
就業(yè)促進法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y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目前,我國法律僅對部分從事特定崗位的人員的健康情況作出規(guī)定,此類對健康有要求的崗位基本關涉公共衛(wèi)生安全,從公共利益出發(fā),對特定崗位的從業(yè)人員范圍進行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形之外,并不存在勞動者因患哪類疾病而不得就業(yè)的情況。用人單位基于應聘者身體條件做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排斥或限制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yè)權;體檢報告雖說是醫(yī)生對勞動者身體情況進行診查后作出的準確、規(guī)范的醫(yī)學報告,但是,如果體檢中心在體檢報告中直接建議用人單位是否錄用勞動者,則已超出醫(yī)學診療范疇,會對勞動者就業(yè)權帶來不利影響,甚至造成就業(yè)歧視,這也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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