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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11:51:47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毋庸置疑,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创诵侣劊坏貌簧钏?,作...

   作者:張?zhí)禅?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有知情者向華商報反映,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太平莊治安檢查站民警劉某參與企業(yè)經營,“身為民警怎能知法犯法?”隨后,華商報記者聯(lián)系了渭濱分局太平莊治安檢查站,該檢查站民警和負責人均承認,劉某確為該站正式民警。(11月11日 華商報)

  毋庸置疑,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创诵侣劊坏貌簧钏?,作為一個懂法者,一個執(zhí)法者,卻知法犯法,這確實不該。固然,警察經商事小,一旦后來者繼續(xù)效仿,事就大了,必須予以堅決阻斷。

  現(xiàn)實中,公務員經商的例子已屢見不鮮,但卻屢禁不止,之前新聞也曾報道過,江蘇的一名公務員干部因欠下了數百萬元債務而被爆出“失蹤”,有的公務員也因為高息集資糾紛被法院判令還錢,不得已,工作卡每月固定劃款還債,并被限制消費,成了名副其實的“老賴”。多數情況下,公務員經商,其往往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而存在,而是作為一個群體而存在,作為一個利益鏈而存在,寄托權利于親戚朋友,以隱名股東的形式參與市場經營性活動,于權弄錢的大量司法審判案例屢見不鮮。不得不面對的是,公務員經商,怕的就是“于權弄錢”。這就是為什么要對公務員從事盈利性活動明令禁止,三令五申。

  誠然,公務員工資確實不如人意,基本只能維持正常生活水平,但一旦遇上個親戚朋友的“婚喪嫁娶“,也就變成了名副其實的“月光族”,甚至是“負翁”。 且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大,越來越多的貪污腐敗事件在萌芽階段也被“扼殺”。此時,公務員在外面“偷偷”從事兼職或盈利性的活動,也許就能理解了。

  但縱有千萬理由,“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民應該遵守法治的基本原則。在當前法律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不能從事盈利性活動的情況下,就應該不能違法所為,經商事小,效仿事大,警察經商理由也不能作為免責的借口,應該給公眾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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