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朋友圈罵人被判道歉又賠償,一點也不冤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在朋友圈辱罵他人違法嗎?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小李在離職后被要求提供在職時的差旅“詳細報銷憑證”,小李認為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趙有意“找事”,憤而將小趙的個人照片及名字發(fā)到朋友圈公開辱罵,被小趙起訴。法院最終判決小李公開致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及其他經濟損失。(12月8日《北京青年報》)
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屬于社交網絡空間,相當于公共場所。小李在離職后認為公司老板有意“找事”,就將老板的個人照片和名字發(fā)到朋友圈進行公開辱罵,結果惹上了官司,最終被法院判決公開致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及其他經濟損失。可謂圖一時嘴快,付出了不菲的代價。筆者認為,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這起案例就是一堂警示教育課,給廣大網友敲響了警鐘。
如今,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及智能手機的普及,幾乎人手一部智能手機,民眾隨時隨地可以用手機上網瀏覽新聞,通過微信、QQ等社交APP“曬”工作及生活瑣事,發(fā)表言論和相互溝通交流等。然而,社交網絡空間在方便民眾工作和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一些副作用,少數(shù)網友在網上要么一言不合就開罵,點名道姓羞辱人,要么道聽途說或捏造事實“抹黑”他人,要么在朋友圈等網絡空間栽贓、誹謗他人等,不僅給他人不良的社會影響,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一百七十九條則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本案例中,小李在朋友圈發(fā)布的涉案言論均有截圖為證,其在網絡上傳播不當言論侮辱或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并為第三人所知曉,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小李公開致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于法有據。小李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一點也不冤。
現(xiàn)實生活中,有不少網友認為,在微信朋友圈罵人、發(fā)表不當言論,其影響范圍有限,不應當“上綱上線”作為侵權處理。殊不知,在網絡空間發(fā)表言論,與在公共場所發(fā)表言論并無本質上的區(qū)別。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造成惡劣影響或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可處以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等行政處罰;而依據《刑法》,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而傳播的,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在網絡空間發(fā)表言論必須慎之有慎。
廣大網友應當增強法治意識,汲取本案例的教訓,在網絡空間要規(guī)范自己的言論,遇事一定要冷靜,依法妥善處理糾紛,否則,逞一時之快構成民事侵權或違法犯罪的,就有可能導致不必要的損失,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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