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夫:打擊“長城刻字”莫止于“罰款+拘留”
作者:井夫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8月21日,在八達嶺長城景區(qū),有一女游客不聽勸阻,用發(fā)簪在城墻上刻字,被網友和相關媒體曝光。8月25日,記者從八達嶺長城管理處了解到,公安機關已將該名游客傳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給予刻劃行為人韓某茹罰款并拘留的行政處罰。(8月26日《北京日報》)
眾所周知,長城因被列入“世界七大奇跡之一”而聞名于天下,它既是人類歷史上的建筑奇跡,又是中國歷史的文化象征。同時,它又是國家一級保護文物。筆者以為,作為一名游客,理應倍加愛護,萬分呵護。
但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總有一些游客把“文明”和“法律”置之腦后,不是肆意在長城上刻字,就是在長城上刻畫,這不僅是一種地地道道的破壞行為,更是給長城造成無法修復的“終身遺憾”。可以說,“長城刻字”不僅僅是“不文明”行為,更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我國《長城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也明確規(guī)定,禁止在長城上刻劃、涂污,或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可見,白紙黑字,相關保護條例都寫得明明白白,“長城刻字”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
近年來,“長城刻字”事件屢有發(fā)生,雖然每一起“長城刻字”的破壞行為都受到了“罰款+行拘”的標配性處罰,但緣何屢禁不止呢?筆者以為,這與懲戒力度不大、威懾力不大不無關系。
因此,筆者以為,打擊“長城刻字”破壞行為,不能止于“行拘+罰款”,還需“更嚴懲戒”。一方面。相關部門應盡快加大立法保護長城的力度,對惡意在長城上刻字、刻畫等破壞行為,除了“行拘+罰款”之外,還需追究法律責任,該“入刑”的就應給予“入刑”處罰,要讓其為自己的無良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從而倒逼更多的游客遵規(guī)守法,養(yǎng)成文明旅游的良好習慣,自覺做到不在長城上“刻字”“刻畫”。另一方面,應設立“黑名單”懲罰機制。不妨把那些惡意在長城上刻字、刻畫的破壞者列入“旅游黑名單”,對其進行景區(qū)旅游“設限”,讓其“一時失德,處處受限”,并警示其他人也“長記性”。
同時,還要設立舉報獎勵制度。要鼓勵廣大游客對惡意在長城上刻字、刻畫等破壞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部門積極大膽檢舉揭發(fā),讓“長城刻字”破壞者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當然,更需加強普法宣傳和文明自律教育。相關部門不妨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大對廣大游客的普法宣傳,讓每一位游客都知曉在長城上刻字、刻畫是一種違法行為,并加強對廣大游客的文明自律教育,促使廣大游客養(yǎng)成文明出游的良好習慣。
只要加大懲戒力度和威懾力,再輔以普法宣傳和文明自律教育,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并打擊“長城刻字”的不文明旅游行為,從而讓更多的建筑奇跡和歷史文物得到切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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