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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發(fā):9種行為確定為“校鬧”便于精準打擊

2020-06-12 08:56:57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校鬧”現(xiàn)象是社會一大頑疾,嚴重干擾學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北京市教委聯(lián)合多部門發(fā)布《辦法》,通過地方立法形式,明確了9種“校鬧”的具體行為,為執(zhí)法機關...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6月10日,北京市教委聯(lián)合多部門發(fā)布《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掇k法》指導各級依法依規(guī)、客觀公正處理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事故。其中明確9種“校鬧”的具體行為。并提出,本市依法嚴厲打擊“校鬧”行為,并探索通過聯(lián)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的人員進行懲治。(6月11日《北京青年報》)
  “校鬧”現(xiàn)象是社會一大頑疾,嚴重干擾學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北京市教委聯(lián)合多部門發(fā)布《辦法》,通過地方立法形式,明確了9種“校鬧”的具體行為,為執(zhí)法機關及時確定“校鬧”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便于精準打擊“校鬧”行為,維護校園秩序。但遏制“校鬧”行為宜先疏后堵,既要采取措施,防范激化矛盾;也要嚴厲打擊,杜絕“花錢買平安”。
  近年來,各地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時有發(fā)生,涉及欺凌、性侵、暴力等違法犯罪,以及一些意外事故造成學生傷亡等現(xiàn)象。然而,一部分受害學生及家長,不是通過合理合法途徑來解決糾紛,而是用“校鬧”行為想逼迫校方做出讓步。比如打橫幅圍堵校門,惡意糾纏、毆打老師,或擺花圈和設靈堂、糾纏學校負責人,或占據(jù)辦公教學場所,甚至于進行打砸學校設施等。盡管這些過激行為,已經(jīng)嚴重干擾了正常教學秩序,甚至涉嫌違法犯罪,但執(zhí)法機關擔心采取強制措施,會進一步激化矛盾,往往很少介入處置。而學?;蚪逃鞴懿块T為盡早息事寧人,常常“花錢買平安”。如此,“會鬧的孩子有奶吃”,也變相助長了“校鬧”行為。
  如果“校鬧”無法遏制,校園永難安寧。其實,早在去年8月,教育部、最高法等5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其中明確8種情形為“校鬧”行為。此次,北京的《辦法》增加了“蓄意進行不實報道或者制造、散布謠言”情形,共9種。這9種“校鬧”具體行為,為精準甄別和打擊“校鬧”提供了依據(jù),執(zhí)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嚴肅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觸犯刑法則追究刑事責任,再加上一些聯(lián)合懲戒措施,將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從而倒逼當事人不去觸碰“底線”,而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quán)。這樣,不僅精準打擊了“校鬧”行為的囂張氣焰,又杜絕“大鬧大賠”等不正常現(xiàn)象,還校園一片該有的清凈。
  然而,在“校鬧”事件中,學生及家長畢竟是受害一方,一時沖動做出一些極端的“校鬧”行為,其心情可以理解,如果不問青紅皂白就采取強制措施和嚴厲打擊,勢必會進一步激化矛盾,引發(fā)更為惡劣的社會事件甚至悲劇,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因此,遏制“校鬧”行為宜先疏后堵,“先禮后兵”。首先,對學生傷害事故糾紛中涉及賠償糾紛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diào)解等合理合法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jù)實際,規(guī)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xié)商賠償?shù)南揞~,防止“漫天要價”。如果調(diào)解、協(xié)商不成的,還可以引導和幫助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其次,對那些屢教不改,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惡意破壞校園秩序的9種“校鬧”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決不手軟。
  杜絕“校鬧”,維護校園秩序,打擊不是目的。通過法律的約束,在規(guī)范受害學生及家長行為的同時,也要通過多種公平公正的維權(quán)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讓受害一方獲得合理的賠償或利益,“校鬧”便就沒有了生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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