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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兒女非丈夫親生判賠 14 萬的法理警示

2023-03-31 14:55:41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據(jù)了解,婚后張松一直在外務工,偶然發(fā)現(xiàn)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加之一雙兒女的外貌與其有所差異,便心生懷疑,自行攜帶兒女至鑒定機構進行 DNA 鑒定。鑒定結論為排除張松與這一...

  作者:游德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江蘇南通如皋男子張某結婚三年內(nèi),妻子生了一兒一女。然而,男子意外發(fā)現(xiàn)撫養(yǎng)多年的兒女非親生,多年來為兒女付出的心血和金額,能否要求返還?能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撫慰金?近日,南通如皋法院對此案判決,最終女方返還男方 10 萬元撫養(yǎng)費,并賠償 4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現(xiàn)代快報》3月31日》

  據(jù)了解,婚后張松一直在外務工,偶然發(fā)現(xiàn)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加之一雙兒女的外貌與其有所差異,便心生懷疑,自行攜帶兒女至鑒定機構進行 DNA 鑒定。鑒定結論為排除張松與這一對兒女的親子關系。張松盛怒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李某離婚,并要求李某返還撫養(yǎng)兒女的各項費用 36 萬元及精神損失費 10 萬元。法院經(jīng)審理后,準許離婚并作出上述賠償判決。

  對于這個案件的判罰,有網(wǎng)友感嘆道:這個把“綠帽子”賣給自己丈夫的女子倒賠14萬,真是“虧大了”。實際上,該女子完全是不檢點、不厚道。法不容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這樣的判決,也是大快人心的,該女子是咎由自取。撫養(yǎng)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張某既非生父,也非養(yǎng)父、繼父,對女子婚外情生下的一對兒女不負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張某基于子女是親生子女的錯誤認識而撫養(yǎng),造成自己的財產(chǎn)減少,女子應當返還張某因撫養(yǎng)子女而支付的費用10 萬元。

  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一定意義上講,人情練達即律法。這當然不是說要以情代法、徇情枉法,而是要求在嚴格執(zhí)法的前提下,綜合考量天理、國法、人情,爭取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中國古代,就有春秋斷獄的說法,官員可以依據(jù)對儒家教義的理解來適用法律。包公、狄公等傳說中的“清官”根據(jù)倫理道德、鄉(xiāng)規(guī)民約斷案的故事,至今在民間被津津樂道。究其原因,恐怕是因為這些判決把情理作為定案考量的重要因素,符合老百姓樸素的正義觀,因而被認可、傳播乃至推崇。本案中,女子在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有兩性關系,并育有一子一女,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也有違風序良俗,影響極為惡劣,給張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應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4 萬元。

  女子兒女非丈夫親生判賠 14 萬的法理警示,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得來,該法律條文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夫妻間誰都不可能遷就對方一輩子,誰也不可能每次都容忍對方的錯誤,所以夫妻相處要守住法律的底線,不要打破原則,讓法與理都通得過,日子才能越過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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