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因結婚請假被開除,缺乏人性化又違法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你已3日沒有到公司上班,也未獲得公司批準休假,公司視為曠工處理……將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切后果自負!”公司一方發(fā)出嚴肅通知,員工一方因婚期不得不請假,“難題”無解,雙方最終對簿公堂。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公司支付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萬元。(12月26日中國新聞網)
一邊是公司不批準假期,一邊是員工婚期已定不得不請假,兩難之下,當事員工只得強行休假,回家把婚結了。然而,婚禮剛辦完,員工隨后就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大禮”。筆者認為,公司如此任性開除員工,顯然缺乏人性化,在情理上說不過去,而法律也站在了員工的一邊,法院判決公司向當事員工支付4.6萬元賠償金,彰顯了公平正義。
小鐘在上海一家心理咨詢公司工作,早在今年8月份,他就因回家結婚事宜口頭向領導請假,但未獲批準。后來他又向公司提交了國慶假期休婚假的書面請假申請,又被公司拒絕了。小鐘表示,之前已調整過一次婚期,再加上牽扯到雙方眾多親友,這次不便再做調整,如果婚假不予批準,就請幾天事假,于是他便回老家舉辦了婚禮。而公司則認為小鐘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解除了與小鐘的勞動合同。孰是孰非,最終雙方對簿公堂。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國法定婚假一般是三天,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jù)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小鐘因結婚請假具有正當性,多次請假表明他盡到了注意、慎重的義務,就結婚地點來看,其請假的天數(shù)也合理。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公司不能證明小鐘存在不能離崗的緊迫性,扣除其認為合理的請假時間后,小鐘曠工也未滿3天,所以公司懲戒過度,構成違法解除。據(jù)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萬元,為員工討回了公道。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開除員工。但這一條款并不適合小鐘,因為小鐘的“曠工”并非故意行為,而是在回家結婚的特殊情形下所致,并且他此前也多次向單位申請了結婚假期。其實,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既要嚴格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也要具有人性化的溫情。按理說,員工結婚是一件大喜事,公司理應準假并送上真誠的祝福,這才是皆大歡喜的人性化做法。否則,公司任性作出一些看似合法、嚴格的處罰或決定,實則損害了員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公司敗官司及社會信譽度受損不說,還要支付相關的經濟賠償,可謂得不償失。
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教訓深刻,值得各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們反思,千萬不能任性違法開除員工。此外,勞動者在遵守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同時,一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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