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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閑置物品交易”不能忘法

2023-05-18 17:04:30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閑置物品交易有點類似于現(xiàn)實中的“廢舊商品調劑”。只不過閑置物品僅僅是由于“更新?lián)Q代”或“暫時用不上”,屬于“二手物品”,而不是“破舊”、完全不能用的物品。故而,閑置物...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王某為求學所需,通過二手交易平臺從陳某處購買筆記本電腦一臺,收貨后發(fā)現(xiàn)該電腦外觀磨損嚴重,無法正常充電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檢測發(fā)現(xiàn)電腦內部電池鼓脹、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廠部件,與陳某所宣稱的九五成新明顯不符,王某聯(lián)系陳某退貨退款遭拒。王某認為陳某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退款并按照價款三倍賠償。陳某辯稱,其在二手平臺處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經營者。(人民日報5月18日)

  閑置物品交易有點類似于現(xiàn)實中的“廢舊商品調劑”。只不過閑置物品僅僅是由于“更新?lián)Q代”或“暫時用不上”,屬于“二手物品”,而不是“破舊”、完全不能用的物品。故而,閑置物品價格雖然不比新品價格,但也絕不會是“廢品”價格。這似乎是“常理”。因此,閑置物品交易頗受經濟條件一般甚至較差的群體的“青睞”;也正因為如此,催生并帶熱了閑置物品交易。

  閑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數(shù)字經濟中的一種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的出現(xiàn)有利于閑置物品的盤活、再利用。但在現(xiàn)實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臺以交易閑置物品的名義進行經營行為,商品出現(xiàn)問題后又以是自用閑置物品交易為由拒絕承擔經營者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在王某向陳某購買筆記本電腦的合同成立前,陳某便通過其二手平臺賬號多次銷售同一品牌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這已然表明,陳某并不是偶然或少量處理閑置物品,已經超過一般二手閑置物品處理的合理范疇,具有以營利為目的持續(xù)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這是不可否認的;也正因為是這樣,陳某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的事實是存在的。根據(jù)雙方聯(lián)系情況看,王某和陳某是以涉案電腦為正品電腦作為交易前提,而涉案電腦經檢查設備內部固態(tài)硬盤非原裝部件,設備有非官方拆改痕跡,說得更明白、更直接一點,就是陳某賣給王某的電腦并非正品二手電腦,陳某也因此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法院判決陳某退款并按照貨款三倍賠償給王某。

  閑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數(shù)字經濟中的一種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的出現(xiàn)有利于閑置物品的盤活、再利用。但在現(xiàn)實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臺以交易閑置物品的名義進行經營行為,商品出現(xiàn)問題后又以是自用閑置物品交易為由拒絕承擔經營者責任,試圖逃避法律監(jiān)管。有的甚至故意“使壞”、偷梁換柱、弄虛作假,夸大宣傳,欺騙消費者。法治面前,這只能是“自作聰明”,難免“聰明反被聰明誤”。

  “閑置物品交易”不能忘法。上述案件的判決及類似案件的裁定,對于以交易閑置物品的名義進行經營行為,商品出現(xiàn)問題后又以是自用閑置物品交易為由拒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具有警示和普法教育意義;案件判定過程中,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shù)量、價格、頻率、收入等情況,認定以營利為目的持續(xù)性銷售二手商品的銷售者應承擔經營者責任,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也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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