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被車濺了一身水,交警部門處置莫和稀泥
作者:丁家發(fā)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8月29日,網(wǎng)友朱小姐通過寧波民生e點通群眾留言板反映,下雨天她在公交車站等車時,被一輛疾馳而過的汽車濺濕了全身,她想找到車主,讓車主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對此,寧波市交警部門工作人員解釋,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濺濕行人現(xiàn)象不屬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無法受理,不過市民可以先報案,交警部門會參與調解。(寧波日報9月5日)
下雨天在公交車站等車時,被疾馳而過的車輛濺了一身水,肯定讓人感到鬧心。網(wǎng)友朱小姐的遭遇,在現(xiàn)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然而,大多數(shù)人對此一般都自認倒霉,敢于維權的很少。筆者認為,朱小姐維權并非小題大做,下雨天被車濺了一身水,有必要較真討一個說法,讓肇事司機付出應有的代價。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但不少司機在下雨天遇到積水,或經(jīng)過泥濘路面時,根本就不會減速,不管其有意還是無意,造成的后果常常濺行人一身水、一身泥。這種不文明行為,應屬于交通違法行為,執(zhí)法部門可依法處以相應的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給當事人造成利益損害的,還應當給予賠償。朱小姐想找到車主,討要一個說法,完全屬于正當維權。
當?shù)亟痪块T處置朱小姐的反映,認為不屬于交通事故,將無法受理,顯然有“和稀泥”嫌疑。這種行政不作為,在客觀上也縱容了車輛濺人一身水的現(xiàn)象。其實,在寧波余姚市曾發(fā)生過類似車輛濺人一身水的處罰案例。2022年3月25日早上,在余姚市新西門南路,一名學生坐著媽媽的電動自行車趕往學校,并在學校門口附近下車。就在這時,一輛黑色私家車快速經(jīng)過積水路段,車輛飛馳而過,濺起的水花將媽媽淋了個“透心涼”。當天下午,轄區(qū)交警部門受理后,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條款,對肇事司機處以200元的罰款。
筆者認為,交警部門處置類似現(xiàn)象,千萬莫“和稀泥”,針對司機 “濺人一身水”等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幫助投訴者維權,不僅要讓肇事司機受到應有的懲罰,還應協(xié)助利益受損的投訴者獲取賠償,讓肇事司機最終得不償失,從而倒逼他們必須遵守交通法規(guī),文明安全駕駛,避免再發(fā)生濺人一身水等交通違法行為。此外,被濺水的當事人,也不能自認倒霉,應當及時保存證據(jù),并像朱小姐一樣,敢于投訴、舉報和依法維權,不給肇事司機任何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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