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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和諧勞動關系須“雙向奔赴”

2023-07-21 16:21:40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2019年8月,鄒某入職某保險公司時,為獲得北京戶口,簽訂了《五年服務承諾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本人自愿承諾自入公司后,獲取公司引進指標日起至少為公司服務滿五年以上。在五年服...

  作者:周志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拿完戶口就走人、涂改診斷證明“泡病假”、學歷造假蒙騙入職……近年來,個別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的事件時有發(fā)生;篡改員工入職時間、簽合同第二天就“開人”、說好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拒不支付……部分用人單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以降低用工成本的現(xiàn)象。(工人日報7月20日)

  2019年8月,鄒某入職某保險公司時,為獲得北京戶口,簽訂了《五年服務承諾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本人自愿承諾自入公司后,獲取公司引進指標日起至少為公司服務滿五年以上。在五年服務期內(nèi)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本人自愿支付公司補償金50萬元。”北京市人社局出具的《接收函》載明:該生須在引進單位連續(xù)工作滿三年后辦理落戶手續(xù)。然而,2021年2月,鄒某提出辭職。保險公司自然要求鄒某支付補償金。理由明了而充分。鄒某明知協(xié)議約定五年服務期,自己的提前離職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判決鄒某向保險公司賠償損失,酌定金額為5萬元。據(jù)介紹,在另一案例中,喬某同樣因為“反悔”而輸了官司。真的是“自作孽、不可活”,自己釀的苦酒自己喝,怨不得別人;

  李某原在某科技公司從事售后工程師、市場專員等工作。2014年5月,科技公司以李某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辭退經(jīng)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40余萬元。庭審中,李某和科技公司分別提供了勞動合同書,但勞動合同書中第二頁關于李某入職時間的內(nèi)容不一致。李某提供的勞動合同書第二頁顯示,其在科技公司工作起始時間為2009年3月1日;而科技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書第二頁顯示的工作起始時間為2012年3月1日。經(jīng)鑒定,科技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中第二頁與其他頁并非一次性印刷形成,此現(xiàn)象與常理不相符,涉事公司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最終,法院判決涉事公司敗訴,支付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29451.5元。

  上述兩起案例,可謂“異曲同工”、“病根”一致,都是法律和誠信意識淡薄“惹的禍”。好在法律是神圣而公正的。對失信的勞動者“不講情面”,對失信的用人單位也不可能“網(wǎng)開一面”。

  7月18日,北京昌平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勞動爭議審判與誠信建設白皮書(2018-2022年)》,對近五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了系統(tǒng)梳理。五年來,該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不誠信行為達515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存在不誠信行為,阻礙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危害社會風氣和道德風尚。

  時下,新型用工模式對用人單位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滯后,亟待規(guī)范,否則,一不小心便成了引爆勞動爭議糾紛的風險點。法治和誠信是維系和諧勞動關系的“法寶”,而和諧勞動關系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營造”、雙向奔赴。用人單位必須強化法治意識,完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重效益,不能輕責任,不能“亂來”,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勞動者要學法、守法,增強法治意識,不能重權利而輕義務,更不能丟了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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