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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金福:多方發(fā)力防范“試用期”淪為“白用期”

2023-11-06 11:53:18 m.oc3-line.com 來源:時評界 有0人發(fā)表了看法
[導讀]  眾所周知,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一個期限,也是雙向選擇的一種表現(xiàn)。可見,...

  作者:葉金福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試用期不繳五險一金,轉正后再繳”“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長試用期”“換到新崗位,需要重新計算試用期”……這些試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過?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一些用人單位將試用期當作“廉價期”“白用期”,克扣勞動者工資,不按規(guī)定繳納社保,多次約定或任意延長試用期,甚至隨意辭退勞動者。(11月6日《工人日報》)

  眾所周知,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一個期限,也是雙向選擇的一種表現(xiàn)??梢?,于雙方而言,用人單位設立“試用期”,很有必要。

  但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一些用人單位竟然把試用期當成“廉價期”,甚至是“白用期”,不是試用期不繳社保,轉正后才給繳,就是為員工調崗后,重新“試用”。有的甚至借口“考察不全面”,隨意延長試用期,這無疑是一種赤裸裸的勞動侵權行為。

  其實,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法律關系上,試用期員工和轉正員工并無差別。而且,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無論勞動者工作崗位或者工作要求發(fā)生何種變化,用人單位都不能再次與勞動者設定試用期。這說明,用人單位多次約定或任意延長試用期,試圖把試用期當成“廉價期”“白用期”,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因此,筆者以為,防范“試用期”淪為“白用期”,還需多方發(fā)力。

  首先,勞動監(jiān)察部門要發(fā)力。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積極承擔起監(jiān)督管理的主體責任,既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jiān)管,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切實履行職責,避免把勞動者的試用期當作“廉價期”“白用期”,又要為勞動者“撐腰”,切實落實勞動保障監(jiān)察的職責,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執(zhí)法部門要發(fā)力。相關執(zhí)法部門一旦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把勞動者的試用期當作“廉價期”“白用期”,就應通過約談、開罰單、列入“黑名單”、停業(yè)整頓,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等多種處罰機制,讓其既付出“經濟代價”,又付出“誠信代價”,也付出“停業(yè)代價”,更付出“法律代價”,倒逼其遵規(guī)守法,切實維護勞動者試用期的合法權益。

  其三,勞動者也要發(fā)力。勞動者一旦遭遇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問題,既要堅決說“不”,又要積極大膽地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不妨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切忌“裝啞巴”,自認倒霉,而任憑無良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當作“廉價期”“白用期”。

  當然,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也應多長一個心眼,不妨先問清楚試用期時長、工資標準等相關信息,再做決定是否入職,以避免遭遇試用期淪為“廉價期”“白用期”。

  相信,只要勞動監(jiān)察部門、執(zhí)法部門、勞動者,三方形成聯(lián)動,多方發(fā)力,就一定能有效防范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當作“廉價期”“白用期”,從而更好地保護試用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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