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躍成:法院錯判“罕見”登報道歉 之后呢?
作者:黃躍成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一份由法院在報紙上刊登的“道歉公告”,在法律業(yè)內引發(fā)了廣泛熱議。這份公告的出處是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登報原因是該院審理的一起詐騙案中,當事人王瓊被羈押近四年、兩次被判十三年后不斷上訴,檢察院撤訴,王瓊終獲無罪。(3月19日觀察者網)
2022年10月13日,訥河市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王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賠償金57.389468萬元和精神撫慰金12.6萬元,并在《齊齊哈爾日報》媒體上為汪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有別于之前國家賠償?shù)陌咐校话阗r償義務機關往往會選擇私下道歉或者完成賠償義務就行,如今采取登報形式公開道歉,覆蓋更廣、影響更大,更能幫助當事人恢復名譽。作為當事法院勇于自我亮劍,敢于承認錯誤,“罕見”在公開媒體上就工作的失誤向當事人賠禮道歉,用誠懇接受批評的態(tài)度展示自身知錯能改,既表明勇于擔當?shù)臎Q心和勇氣,又讓道歉的作用影響更加凸顯,為錯案受害者更大程度地挽回信譽,彰顯了維護司法公信的真誠態(tài)度。
然而,有人認為,錯在法院,法院按照當事人愿意或者按照流程登報道歉天經地義,并不值得大肆宣揚。當然案件確實有法院一方的過錯,但是,在道歉形式選擇上,法院能接受、按照當事人要求,登報道歉為當事人挽回信譽和名譽等影響,這也是一種負責任的精神,相比于不敢承認錯誤,不接受批評,反而以各種借口、理由去推卸責任等不擔責、盡責,法院在出了問題之后勇于積極出來公開道歉,這無疑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但是,法院主動刊登道歉公告,主要是為了消除對冤假錯案當事人或者說蒙冤者的不利影響,并非是解決冤假錯案等問題的根本辦法。當然,登報形式的真誠道歉,社會歡迎,也能化解輿論危機,社會壓力,確確實實爭取到了社會的寬容、理解。可是,道歉的目的是什么?為什么道歉?這個不應該被忽視,或者不當一回事,又或者只局限于公開道歉一個簡單動作上。之所以要道歉,這個問題一定要弄清楚:一是具體的問題成因很值得面對,如那方面工作出了簍子,那方面工作有問題缺漏,還有那些工作不嚴不實等,這些都應該好好剖析反思;二是道歉是為了迅速解決問題,針對查找出來的問題,第一時間想到的是采取什么樣的補救措施,彌補過去的錯漏造成的影響和被動,而不是查而不改,或者只有雷聲不見雨點;三是道歉的不僅要大張旗鼓還要大力整改,圍繞問題抓整改,吸取教訓,避免重犯,并改進工作,才是根本目的。如果不弄清楚道歉目的、作用,空有一萬個道歉也難有其效,反倒會讓社會反感,并讓道歉失去其根本意義作用,不難有道歉功效,推動工作的改進和發(fā)展。
毫無疑問,登報公開這樣嚴肅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機關勇于認錯并加以改正的決心,有利于減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現(xiàn)。但是,道歉不僅是態(tài)度,還應有行動、有改進,這才是群眾樂于看到的事情。沒有這些,道歉就會顯得空洞、貶值、不被認同,甚至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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