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勝:違法收費豈能一退了之
作者:姚明勝 稿源:時評界 編輯:時小川
近日,多名市民向南國早報記者反映,他們前往北海一停車場取回違停車輛時,遭停車場收取拖車費和停車費。記者調查獲悉,該停車場收費屬違法行為。目前,交警部門已約談停車場相關負責人,責令其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12月22日《南國早報》)
在 “百日整治”行動中,明明北海市政府已專門劃撥財政經費,用于違停車輛的拖移和保管,而南海停車場卻在政府已向其支付了拖車費和停車費的情況下,仍然向違停車輛收取拖車費和停車費,其行為不僅已涉嫌違法,而且已涉嫌犯罪。
一是,南海停車場收據(jù)上的印章為“北海市交通事故施救服務隊”,與收費主體名稱不符,已涉嫌私刻印章。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對行為人或者企業(yè)的負責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根據(jù)《刑法》第280條規(guī)定,“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是,南海停車場出據(jù)的《車輛施救停車憑證單》,不屬于統(tǒng)一印制的稅務票據(jù),已涉嫌偷稅漏稅。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是,南海停車場隱瞞事實向違停車輛重復收取拖車費和停車費,一次“服務”兩次收費,已涉嫌詐騙。按照《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在1316輛拖車中,如果有1000輛是委托南海停車場處理的,其違法所得就高達5萬元,當屬于“數(shù)額巨大”。
所以說,在交警部門責令南海停車場退還違法所得的同時,公安、稅務、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還應對其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也就是說,對南海停車場強行收取違停車輛拖車費和停車費違法行為,尤其對其在重復收取違停車輛拖車費和停車費中暴露出來的其他違法行為,決不能以已責令退還,而一退了之。
否則,公眾就會猜想,之所以能以退還非法所得來代替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或之所以南海停車場違法收費能化險為夷,肯定與交警部門,以及公安、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脫不了干系。其造成的影響,肯定比南海停車場違法收費要大得多,后果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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